解析:
当购置房产之后,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征得房屋主人同意的状况下擅自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事宜,的确可以视为一种性质严重的违约行径,不仅违反了合约中的明确规定,而且也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假设立法机构在调查后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此房产时故意向买方隐瞒了房产早已作为抵押品的实际情况,那就构成了商业欺诈事件,由此所缔结的买卖协议失去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且根据损失的严重性有权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反之,如果是在购房手续已经完备,但产权证尚未办理到手之际,该房产遭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作为抵押品的事实,然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清偿抵押贷款,以致于房产最终被司法部门采取查封措施并进行公开拍卖,在此情况下,身为消费者的你自然拥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正当权益,以此请求暂时叫停对该房产的强制拍卖与处置流程。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购买房产后,倘若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所购房产用于抵押借贷,毫无疑问,此举不仅是对合同条款的严重违反,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若在购买房产之时,房地产开发商刻意向买方隐藏了其已有作为抵押物的实际状况,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商业欺诈,由此导致双方签署的契约失去法律效应,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且根据损失大小获得适当赔偿。
然而,如果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直至产权证颁发前,该房产被房地产开发商用作抵押,随后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无力偿还抵押贷款,导致房产被司法部门查封并进行拍卖,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时停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拍卖与处理。
在购买房产并取得所有权后,倘若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物业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活动,无疑是严重违背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如果在购房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故意向买方隐瞒了物业已被用作抵押物的事实真相,这种行为便构成了商业欺诈,从而使得所签署的合约丧失其有效性。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且根据实际损失程度索取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如果在购房手续全部完成之后,直到产权证书颁发之前,该物业被房地产开发商用作抵押,且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抵押贷款,导致物业被司法机关查封并可能面临拍卖,那么在此期间,买方有权提出异议陈述书,请求暂时停止针对该物业的强制拍卖和处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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