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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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此类行为不构成欺诈,而是构成了违约。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提示双方对于该合约的最后履行期限进行商议并重新约定,同时催促卖方尽快履行该项合约义务。若买方以书面形式催告卖方超过三个月仍未得到有效回应,买方则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若购房交易中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未能如期实现,则不构成欺诈行为,应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买方当事人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催告函,与其协商并确定合同最终的执行期限,进一步敦促卖方加快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而在书面催告累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时,买方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相应额度的违约补偿金。
2024-10-10 10:0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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