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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无正当理由而延迟交付房屋,业主应当进行催告,并在经过催告之后,若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则业主有权依法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此过程中,业主亦有权利根据合约条款向开发商索求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费用。
然而,当合约同时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时,二项权益不得并用,业主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金额更高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4-10-10 09:4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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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企业因未提供正当理由而延迟交付房屋,则购房者有权进行催告。经过催告程序并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如开发企业仍未能按期交房,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请求解除此份购房协议。除此之外,购房者还可依据合同中的规定,向开发企业索取违约罚金或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当合同中同时规定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种补救措施时,并不允许同时适用这两种方式,而应选择其中任何一种相对较高等额的补救措施。
2024-10-10 08:4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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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无故延迟交付房屋,购房者应尽早发出催告,经过相应催告程序且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收到任何回应或交付通知时,则有权选择终止购房合同。
此外,根据购房协议的规定,购房者亦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作出赔偿。尤其当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条款时,这两者是不可兼得的,购房者需自行选择其中之一进行主张,以获取更高的权益保障。
2024-10-10 07:01: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