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标准不应超过主要合同规定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但若由此引发的损失较为严重,违约金比例亦可适度提高至主要合同预估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左右。自延期之日起,买方便有权向卖方提出支付义务的要求。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引发的违约金问题,通常情况下其最高限额不可超越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但若实际损失较大,违约金也可相应适度提高至主合同标的金额的三成左右。自延期之日起,购买方即有权向对方主张并要求尽快履行相应的支付责任。
2024-10-09 16:2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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