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房地产预售合同本身并不能作为抵押物来进行抵押,然而,已预售出的房产是有可能被用作抵押物的。具体而言,依据该规则的第二十条规定,如果需要对购买的期房发放贷款且用房产进行抵押,那么该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已经满足了房地产转让的所有必要条件并且已经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此外,若采用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方式,还需提交已经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对于使用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情况,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记录。当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顺利竣工时,当事人应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预售合同本身是无法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的,然而,已经预售的房屋则具备了抵押的资格。具体而言,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若需对预购的商品房进行贷款抵押,该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满足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条件且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同时,在以预购商品房进行贷款抵押时,还需要提交已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对于以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情况,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顺利竣工,当事人应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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