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如果开发商未能取得相应的预售许可证便进行了商品房预售活动,那么此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行径,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应依法确认为无效。
然而,如果开发商能够在诉讼提起之前成功获得合法且有效的预售许可证,则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可被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备案手续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在于,未依法领取到预售许可证便擅自开展预售活动的行为被视为非法行为,由此缔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亦应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在诉讼程序发起之前已顺利获得合法且有效的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该类合同则可被视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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