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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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购房以及缴纳定金的行为过程中,倘若买方确实严格地履行了合同中的各项职责,在此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将与之相对应的定金悉数退还给买方;反之,假如卖方能够按期、毫无保留地履行其所承担的债务责任,那么定金就应当被视作是商品价格的一部分,进行精确的计算或者直接收回。当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与其债务相关的合同义务,或者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从而使整个合同无法达成预期的交易目标时,这一方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
然而,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其债务,导致买卖合同的初始目的无法顺利实现,那么,这一方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金额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购置房地产且支付保证金之后,倘若买方按照合同规定尽职尽责地完成了自身的职责,卖方就有责任退还相应的保证金。与之相反,假如卖方依照契约约定及时守约,所收受的保证金就应当被认定为房价的一部分,进行细化的结算或依法追回。在支付保证金的一方未能遵守与所负债务有关的合规条例,或者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义务从而致使整个买卖合同无法达成预期的商业目标的情况下,该方将失去索要保证金的权利。
然而,如果收取保证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买卖合同的初始目标无法顺利实现,那么,该方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双倍保证金的款项以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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