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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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拆迁安置房延迟交房的解决方案如下所示:
首先,购房者有权选择以解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
其次,若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应承担延迟交房责任并作出相应补偿时,可向其提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的请求。
关于延迟交房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因某些客观因素而导致的常规性延期交房,即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环境变化而使得交房日期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二种是非经常性的延期交房,主要源于出卖方的经济状况不佳、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存在违法行为且无法顺利完成等因素,从而导致出卖方无法按时或短期内交付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
(三)当事人一方未能及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予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因拖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拆迁安置房未能如期交付的解决方案可参考以下几种方案:
首先,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次,购房者亦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款项或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关于交付日期的延误情况,具体分为两种:
第一种为因客观因素所致的常规性延误交货,即在正常情况下,由于自然原因或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交货日期发生延误;另一种则属于非规则性的延误交货,主要是由于出卖方的财务状况不佳、相关政府审批手续违法且无法顺利完成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按期或短期内无法交付房屋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关于拆迁安置房逾期交付的问题,其解决方案如下:
首先,购房者具备权利将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撤销,并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因*合同*无效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其次,购房者可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或请求对方对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此外,针对不同的情况,延迟交付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遇到合法的延迟交付状况(即由于一系列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房屋交付工作)以及非法的延迟交付状况(主要是由于卖方的经济能力不足、相关政府手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无法顺利办理等原因,使得卖方无法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明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在主要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后,经过催告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该项债务;
第四,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出现了迟延履行的情况,并且在收到催告后,仍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该项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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