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住宅开发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发生变动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实时将此情况告知每一位购房者,而对于认可调整的个别住户,其所购置房产的设计规范需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基准进行执行;若有住户对此持有异议且拒绝接受相关设计更变的话,他们有权选择终止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向其追索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的规划以及设计发生变更之后,开发商必须依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每一位购房者。如购房者对变更表示认同并接受,那么他们就将不得不以新的更改过的房屋设计作为依据;反之,若购房者不能接受这些变更,那么他们有权选择取消合同,并要求开发商为此负上赔偿的法律责任与约定责任。
2024-10-06 18:0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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