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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所购房产。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按照预先签署的合同中所明确的交付日期来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未能按期交付的话,那么将承担起逾期交付的法律责任。根据逾期的具体状况以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消费者可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即解除合同或者向开发商索要逾期交付的违约金,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有特别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024-10-05 11: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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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准时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则应负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逾期时段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规定,购房者有权做出解约决定或者请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若双方之间另行达成协议,应遵从该协议之条款。
2024-10-05 10:1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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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房地产业开发商未能按期履行交房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您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严格遵循合同中明确定义的交房日期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若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则应按照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在这个过程中,逾期情况以及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归属将是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因此,购房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2024-10-05 08:25: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