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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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到向对方隐瞒有关房屋相关事宜并导致其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类情况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以假借名义之便进行恶意协商;2.当事人故意对与订立合同密切相关的重要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不实信息;3.以及其他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为了达成交易目的,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对房屋存在的问题进行隐瞒,而买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然而,当买方入住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问题,那么原业主的这种行为就被视为故意隐瞒,买方有权要求原业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若因刻意隐瞒房屋相关事宜给对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该方将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其中可能导致此类结果的具体因素有:首先,利用缔结合同之名进行恶意磋商,其次,蓄意隐藏与其缔结合同密切相关的关键事实或者提供了不实的信息,再者,还有其他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例如,为了顺利达成交易,有意对房屋存在的问题进行掩盖,而买方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然而,当买方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问题时,原业主的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故意隐瞒,买方有权向原业主提出要求,让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2024-10-04 10:4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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