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环境噪音污染所带来的伤害与威胁,任何受影响的单位以及自然人,均享有权利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排除危害的诉求;同时,对于因为噪音污染而导致财产损害的情况,受损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责任者追索相应的经济赔偿。无论是何种机构还是社会个体,皆肩负着维护宁静宜人的声学环境的道德及法律责任,并且他们拥有对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举报的合法权益。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严格禁止于噪声敏感建筑物聚集区域的夜间开展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但紧急维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需求或特殊原因必须持续进行的作业情形则不在此限。若确需在夜间进行此类作业,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许可证。对于前述夜间作业的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周边居民发布公告。
2024-09-29 12:02:00 回复
对于遭受环境噪音污染影响的单位及个体,均享有向加害者请求排除其所带来的有害影响的权利;若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亦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所有单位与个人皆负有维护良好声环境的责任,并且拥有对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力。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对噪音较为敏感的建筑物相对集中的区域内,严禁在夜间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但紧急维修、抢险作业以及由于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求而必须持续进行的作业除外。如确需连续作业,则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对于前述规定中的夜间作业,必须事先向周边居民发布公告。
2024-09-29 10:27:42 回复
解析:
凡是遭受环境噪音污染侵害的单位或个人,均享有向责任方提出排除妨害请求的法定权利;如因此而蒙受经济损失,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责任人追偿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任何单位及个人皆负有维护良好声环境的法定义务,且拥有对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与投诉的合法权益。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较为密集的区域,严禁在夜间进行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但紧急抢修、应急抢险以及因生产工艺需求或特殊用途必须持续作业的情况除外。若确需在夜间进行此类作业,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对于前述规定的夜间作业,还须事先向周边居民发布公告通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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