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事宜,涉及因素包括房屋所附土地性质以及变更之具体缘由。
首先,若变更缘由系买卖行为,则须确保该房屋取得产权证书后,其所附土地属性为出让性质方可进行此项交易。交易流程可在本地区房屋交易所进行,卖方需提交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如已婚者,则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文件,且双方均应亲自出席并签署相关手续;若卖方为未婚人士,则需提供单身证明及个人身份证件。而买方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已缴付至交易所的资金证明即可。
此外,办理过程中亦需支付各类税费。
然而,对于划拨性质土地之上的房屋而言,需满足持有年限超过五年的条件方能进行买卖交易,其交易手续与上述规定基本相同。
其次,若变更缘由源于赠与或继承,则需先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随后才能向主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产权手续。在此过程中,除携带公证书之外,其余手续与第二点中所述大致相同。
关于拆迁安置房变更所有权人登记的事宜,观众需关注该房所处地段的土地属性及其变更原因。其二,若房屋所有权变更原因为买卖交易,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
首先,待变更房屋须办理完毕产权证书且土地性质为出让;
其次,此类买卖可在房屋所在地交易机构进行操作,在此过程中卖方需提交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已婚人士则应携带夫妇双方证件共同签署相关协议;
最后,如卖方为未婚者,仅需提供个人单身证明及身份证件。而对于买方而言,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已缴付至交易所的资金证明即可。
此外,办理过程中还需支付各类税费。
值得注意的是,若房屋位于划拨性质土地之上,则需等待五年以上方可进行买卖交易,具体流程与上述情况相似。
再者,若变更原因涉及赠与或继承,则需先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随后才能前往主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除携带公证书外,其余手续与第二点中所述基本相同。
解析:
关于拆迁安置房变更所有权人之登记事宜,需要详尽考虑房屋所依附之土地性质以及变更缘由等多个因素。
其中,如果变更之原因为房屋买卖行为,则在房屋获取产权证且房屋所在地块属出让性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当地房屋交易所进行合法交易。在此过程中,卖方需向交易所提交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如为已婚人士,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出席签署相关手续;若为未婚者,只需提供单身证明及个人身份证件即可。而作为买方,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已缴入交易所的资金证明便可。
此外,办理过户手续时还需支付各类税费。
然而,对于划拨性质土地之上的房屋而言,需满足持有满五年的条件方能进行买卖交易,其手续流程与上述情形基本相似。
另外,若变更原因涉及赠与或继承,则需先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然后再前往主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在此环节中,除了携带公证书之外,其余手续流程与前述第二点中所述大致相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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