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建筑物出现任何瑕疵,责任将主要由开发者或建筑商承担。请注意,当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制度时,总承包方有义务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如总承包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那么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2024-09-17 11:43:00 回复
在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时,其责任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承建商承担。若建筑物建设过程实施的是全面承包制度,则全面承包单位应对整体建设项目的质量负有全面负责的义务。而总承包单位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了其它承包方,那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需共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024-09-17 11:38:05 回复
解析:
若建筑物存在瑕疵或问题,应由开发商或承建商负起相应责任。在建筑项目实行总承包制时,总承包公司须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担负全部责任。总包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总包公司和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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