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刑事诉讼而言,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在某个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期限最长可达到37天。
3、在通常状况下,嫌疑人的拘留期最长期限设定为10天;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中,拘留期则可以延长至14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犯罪分子,其拘留期则可延长至37天。因此,从整体上看,一个刑事案件中所能采取的强制手段之一——拘留,其最长时限为37天。
2、刑事拘留系一种国家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且对于任何一起特定的刑事案件而言,该措施的最长期限亦为37天。
3、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0日;而在特殊条件下,其最长期限则可能延长至14日;
然而,对于那些跨区域流窜作案、屡次犯法或成群结队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员,拘留期限将被延长至37日。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法定的强制性措施,其最长拘留时长限定在了37天以内。
解析:
2、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在此过程中,最多只能够将嫌疑人拘留37天。
3、通常而言,拘留期限的上限为10日;如有特殊情形则延长至14日;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则拘留期限可长达37日。因此,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强制性措施所能达到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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