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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途径:首先是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应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其次,若争议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出面调解;第三步,若通过上述两个步骤的努力均未能解决争议事项,那么涉及到单位之间的争议,将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裁决处置;而对于个人间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予以裁定;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于相关人民政府给出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他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30天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9-16 09: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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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农村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争议,其理想的解决途径应当是首先遵照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去尝试自行协商解决,这是一种比较灵活且高效的处理方式。然而,在协商无果或争议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我们将寻求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调解。若连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我们会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面处理;而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9-16 08:0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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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争议,首先应当由当事人自行进行协商解决;(二)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则应寻求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三)若经过上述两个步骤仍未能获得满意结果,那么涉及到单位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针对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四)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4-09-16 06:15: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