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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用不动产进行抵押,然而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引发了相关纷争,此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予以解决:尽管抵押权尚未确立,但若抵押合同业已成立且满足生效要件,则抵押人为保证其信誉和诚信原则,应当依照抵押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切实履行抵押担保之责。在债权人向抵押人提出承担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义务的请求时,抵押人应以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09-12 13: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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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债务方或第三方提供了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进行融资,然而未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导致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策略解决问题:尽管抵押权尚未有效设立,然而,若抵押合约已依法订立且具备法律效力,则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抵押者有义务按照抵押合约所载明的规定,切实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职责。一旦债权方据此提出要求,抵押人必须以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承担起抵押合约所规定的担保义务。
2024-09-12 11:4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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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若债务方或第三方转让不动产抵押权但未进行相关登记手续从而引发纷争的情况,可依下列途径进行解决:尽管在此情形下,抵押权可能无法有效设立,然而,如抵押协议已依法正式签署且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抵押当事人仍需依据该抵押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切实履行其所担负的抵押担保责任。一旦债权方向抵押当事人提出履行抵押协议中担保义务的要求,抵押当事人就应当以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024-09-12 10:51: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