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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纠纷如何诉讼再审

唐** 重庆-巫溪县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9.11 12:50:51 333人阅读

夫妻房产纠纷如何诉讼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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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妇之间的财产纷争,主要有两种主要的解决方式:
首先是以协议为基础的解决方案。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纠纷的核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毫无疑问,这种方式将被视为最理想的解决策略。
然而,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第二个选择便是诉诸法律手段——也就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财产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顺利完成离婚诉讼后,当事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法院已经生效且涉及到的财产部分再次发起诉讼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重新启动相关的司法程序。
至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为疏忽、遗漏的财产,或者是由于另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等行为导致财产损失或负债增加的情况,当事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或者主张对这些债务的处理。

2024-09-11 14: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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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之间财产权益的争议,我们有两种常见的解决办法可供参考:
第一个就是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权益的争议问题达成共识,那么毫无疑问,这种方式将是最理想和有效的解决策略;
然而,当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时,第二个解决方法便是诉诸法律手段:即由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交财产权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顺利完成离婚诉讼后,当事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法院已生效且涉及到的财产权益部分再次发起诉讼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来重新启动相关的司法程序。对于离婚诉讼过程中因为疏忽、遗漏的财产权益,或者是由于另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等行为导致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或负债增加的情况,当事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以请求重新进行财产权益的分配,或者主张对这些负债的处理。

2024-09-11 14: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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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解决路径:
首先是协商解决方式:倘若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纷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毫无疑问此乃最佳之解决策略;
然而,在经过充分磋商后仍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第二种解决方式便是诉诸法律手段:即当事人可通过向法院提交财产诉讼请求的方式来解决争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顺利完成离婚诉讼之后,当事人实际上对于法院已经生效且涉及到的财产部分将不再享有发起新诉讼的权利,他们仅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重新启动相关的司法程序。
至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疏忽、遗漏的财产,或者是由于另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等行为导致财产遭受损失或负债增加的情形,当事人均有权利提起诉讼以寻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或者主张对这些债务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4-09-11 13:57:3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司法实务中,债权人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2、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3、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二、对于前述债务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1、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2、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3、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司法实务中,债权人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2、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3、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二、对于前述债务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1、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2、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3、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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