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方以及无效合同的当事方而言,自得知之日起有一年时间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撤销相应的合同,并且有权要求卖方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利息费用,同时也需要赔偿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此外,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一倍。
2024-09-10 14:40:00 回复
在知晓相关事实之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均有权利在一年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或裁判机构提出申请撤销相应的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卖方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并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的双倍。
2024-09-10 13:44:09 回复
解析:
针对可变更性合同,当事人在知晓该事实起算,法定时间为一年之内,有权向法院或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请求对此类合同进行取消处理,同时有权要求卖方退还所有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合理范围内的相关利息费用,并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能要求卖方履行高出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定倍数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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