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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熊** 河北-张家口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9.09 12:03:54 435人阅读

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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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为你那些不被认为是聚众斗殴的人辩护的话,可以从下面这几方面来考虑:
第一个,就是得去证明参与这个事情的人都不是有意要打架的。比如说,他们可能只是碰巧遇上了什么冲突,而且大家都没有事先商量或者主动挑事儿的想法。接着,就要检查看看有没有哪个环节不满足我们法律里对"聚众"这个条件的定义。比如说,参加的人数是不是还没到那个规定的起点?
然后,就是要考察下他们在这次事件里干了什么是不是真的算得上是"斗殴"。说不定其实就只是轻轻地推了几下或者吵了几句嘴,并没有那种很严重、会造成伤害的打斗行为。

2024-09-09 14:2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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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怎么才能证明这个事没到聚众斗殴那么严重,可以从下面几个点来看:
首先,你得证明这些人其实不是故意想要搞出聚众斗殴的事情来。比如说,他们可能就是不小心遇到了冲突,而且也没有提前商量过或者故意挑起什么事端的意思。接下来,我们看看有没有什么地方不符合聚众这个条件的。比如说,参加的人数量是不是还差那么一点点才够得上法律规定的标准。
最后,我们再看看在这个事情里面,大家的行为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斗殴的地步。也许只是轻轻地推了几下或者吵了几句嘴,并没有那种很危险、很暴力的打架行为。

2024-09-09 12:3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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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案件,其辩护工作通常应集中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第一,必须证明众多参与人员并无进行“聚众斗殴”活动的主观犯罪意愿。举例来说,这种行为或许是偶发的冲突,而且所有在场人员都并非预先计划或者主动发起对决。
其次,需要审视本次纠纷中是否存在违反‘聚众’这一刑法要件的情形。例如,如果实际参与人数低于法律规定的最小数量。
再次,需要检查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所发生的肢体行为是否真的达到了“斗殴”所必需的激烈程度。这类行为往往表现为轻微的推搡或是口角纷争,而非那些具备严重伤害性以及暴力倾向的打斗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9-09 12:11:2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有哪些(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2)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3)刑法不予追究的。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往往都要考虑上级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辩护词模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一、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95号《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周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周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周某误入歧途。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被告人周某没有聚众斗欧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斗殴的事态发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用事,故主观恶性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锤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准备、携带的,且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过,其人身危险性较小。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整个斗殴事件中,并没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另,从本案参加的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共有7人,规模不大;本案发生在凌晨,此时已经很少有人在外走动,本次斗殴事件无任何受害人;本案发生地点是在小区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6、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纯粹是出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以及哥们儿义气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有哪些(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2)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3)刑法不予追究的。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往往都要考虑上级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辩护词模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一、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95号《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周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周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周某误入歧途。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被告人周某没有聚众斗欧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斗殴的事态发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用事,故主观恶性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锤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准备、携带的,且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过,其人身危险性较小。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整个斗殴事件中,并没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另,从本案参加的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共有7人,规模不大;本案发生在凌晨,此时已经很少有人在外走动,本次斗殴事件无任何受害人;本案发生地点是在小区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6、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纯粹是出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以及哥们儿义气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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