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对拘留之人持有需逮捕的观点,则应在拘留行为实施后的有限期限内,即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此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申请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关于辽宁袭警事件是否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若该袭警事件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特定条件,并且拘留之人被确认为重大嫌疑分子,那么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申请期限便可延长至三十日。同样地,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也须在七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反之,若该袭警事件并不符合上述特定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在拘留行为实施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日至四日。而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的期限仍应控制在七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规定,当公安部门依法将已被拘留者,认定其必需加以逮捕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国家检察机关申请审查与批准。如遇特殊状况,申请审核与批准的期限可上浮至多一天至四天。
同时,对于那些流动性作案、频繁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型嫌疑人来说,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至长达三十天。国家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公安部门递交的批准逮捕请求信函后,在法定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定夺。因此,关于辽宁发生的袭警案件,是否适用以上法律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若该袭警案件符合流动性作案、频繁作案或团伙作案等特定条件,且被拘留者被确认为重型嫌疑人,那么公安部门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时间便可延长至三十天。而国家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部门的批准逮捕请求信函后,也应在法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反之,若该袭警案件并不符合上述特定条件,那么公安部门就必须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国家检察机关申请审查与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上浮至多一天至四天。
然而,国家检察机关的决定时间仍须控制在七个工作日之内。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留任务时,若认为必须进行逮捕的,必须于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而对于那些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关于辽宁袭警事件是否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若该事件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且被拘留者被确认为重大犯罪嫌疑人,那么公安机关便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三十天。同样地,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相应的决定。反之,若该事件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特殊情况下最多可延长至四天。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期限仍应控制在七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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