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支付与结算领域的操作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多元化方式提供的资金额度超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4.所获违法收益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5.在过去两年内,曾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参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威胁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1.对超过三名以上被协助者实施援助;
2.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解析:
2.履行的支付结算金额超出了20万元人民币之数;
3.采取向公众投放广告等形式,累积资金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
4.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超过了1万元人民币;
5.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受到过行政部门的处罚,并于其后再次实施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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