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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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可以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请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必要的整改措施;若装修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以至于无法通过修复措施得以恢复或者即便经过修复也依旧未能达到预先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业主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开发商提出赔偿相关损失的要求。
2024-08-31 14:16:00 回复
在发生房屋质量问题时,一般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在面临此类情况时,购房人通常需要先和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倘若住宅的装修质量出现了无法修复或者经过修复后仍然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状况,那么购房人有权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开发商提出赔偿相关损失的请求。
2024-08-31 13:37:35 回复
解析:
针对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通常由开发企业承担。在处理过程中,购房者首先应与开发企业进行友好协商,敦促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期限规定内的全面整改;若装修方面存在质量缺陷且无法进行修复或者即便经过修复依旧无法满足双方事先达成的质量标准时,购买方有权据此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同时向开发企业索求相应的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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