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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属于敲诈吗

张** 河北-保定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8.29 11:38:48 379人阅读

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属于敲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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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特意选择购买过期食品并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若其索赔金额确实在合理范围内,则不应被视为敲诈。所谓敲诈,即采用暴力、恐吓等恶劣手段,或者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甚至借助官方职权等方式,向他人强行索要不合理或非法的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

2024-08-29 17: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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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行为人以专门购买过期食品为手段进行索赔,只要其索要赔偿之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则通常不被视作敲诈勒索。
然而,所谓的“敲诈”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暴力、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或者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及借助政府部门的官方职权,强行向他人索取并占有超出合理范畴甚至是违法的财产。

2024-08-29 15:0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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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行为人为获取不当利益而专门采购过期食品并进行索赔,若所提出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且未构成恶意欺诈的,一般情况下尚不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敲诈勒索乃是通过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或者滥用法律权利、借助官方职权等方式,向他人强行索要不合理或非法财产的严重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24-08-29 13:16:16 回复

食安法对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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