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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房产所有权归属至关重要,若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权益,若无其配偶的签署同意,将不得进行售卖行为。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基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之房产,即便仅有单一所有权人的姓名出现在房地产登记证书上,亦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由共有人共享对此房屋的处理权力,任何一方都无权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处置该财产。
2024-08-29 12:3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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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确定这套房产是否归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若正是如此,那么未经其配偶签署同意,该买卖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即便仅有其中一方的姓名出现在产权证明上,仍应视作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房屋的处分权自然由共同所有人共同行使,任何一方可单独擅自处理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
2024-08-29 10:3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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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房地产作为重要的资产形式之一,其所有权归属问题备受重视。在此,需要明确的是,若该等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即便房产权属证书仅载有其中一方之名,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用财产。因此,对于此类房产,未经配偶之签名同意,皆不得进行任何买卖交易。
换言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之房屋,无论房产权属证书上所登记之名字为何,皆应视为夫妻之共有财产。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房屋的处置权力乃由共同所有人共享拥有,且任何单方面均无权擅自处分此等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4-08-29 08:42: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