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险尚未做出赔付的情况并不属于欺诈行为,然而,对于那些以保险为幌子行骗但并未能成功的罪犯,我们会根据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对其予以适当减轻处罚,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范围内,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相应的从轻处理。
在保险理赔尚未完成之前,该行为并不构成保险欺诈;而对于保险欺诈未遂案件,其裁量标准将根据《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量刑处理,即依据保险欺诈罪的量刑强度予以适度放宽处理。这主要体现在对刑期范围的调整上,即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畴内,或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畴内,均可适度放宽处理。
解析:
在保险尚未理赔的情况下,该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然而,如果存在保险欺诈的意图和行为,即使未能成功实施,也将被视为犯罪未遂,并根据保险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量刑处罚。具体而言,其量刑标准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范围内,或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进行适当减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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