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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准确地判定帮信罪的流水,有如下三条明确规定:
首先,这部分流水特指通过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资金,最终流入到信用卡中的具体金额;
其次,在对帮信罪进行量刑时,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的这一标准,往往作为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该数值是在满足了流水总额达到20万元这一前提条件后,再进一步予以评估;
最后,若证实某部分流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收入或支出,可以适度予以剔除。
值得注意的是,帮信罪的量刑不仅仅取决于流水的规模,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行为人从中获取的利益。
此外,在对帮信罪进行裁决时,还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以期得出更为全面、准确的结论。
2024-08-23 14: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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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被简称为帮信罪)进行法律责任评估时,其涉及到的资金流动往往需要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判定。具体而言,这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首先,所谓的帮信罪流水,实际上是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资金,这些资金随后被转移至信用卡中的金额;
其次,帮信罪的入罪门槛之一便是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人民币,这是在资金流动总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后,对相关行为进行进一步定性的重要依据;
最后,如果能够证明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存在并非用于收款或付款的部分,那么这部分资金应予剔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帮信罪进行量刑时,不仅仅要考虑到资金流动的规模,同时还要关注行为人从中获取的利益。
此外,还需结合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重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和评价。
2024-08-23 12:3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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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帮信”罪行中的现金流动量如何认定,有如下几个基本准则:
第一,所谓的“帮信”罪行中的现金流动量,乃是指依附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资金,最终流入到信用卡中的具体金额;
第二,“帮信”罪行的定罪门槛之一便是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人民币,这是在现金流动量达到20万元人民币后,对该罪行进行进一步定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若能证实现金流动量中存在并非收入或支出性质的部分,应予准许予以剔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行的判决结果不仅仅取决于现金流动量,同时也需考虑到行为人的盈利状况。
此外,还应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是他人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数量、张数,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及方式、盈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024-08-23 12:17: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