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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延长审限原因一般是有哪些原因?

雷* 西藏-拉萨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05 07:12:02 6892人阅读

我朋友之前开车出去上班的时候被一辆大货车给撞了,起诉到法院,法院延长审限 ,法院延长审限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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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的延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一)对于一审刑事案件:
1、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对于二审的刑事案件
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
(一)普通程序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二)简易程序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三)特别程序
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四)第二审程序
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法《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1、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2、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2018-02-05 07:1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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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构成法院延长审限原因;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现法院向我们表示由于案件复杂而无法在审限内作出判决,因此建议我们以“调查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情况,而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另行委托辩护人、审查控方延期审理建议等情况所需要的时间往往在十天以上,长的甚至可达数月,因此保守估计各类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时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2018-02-05 07:14:0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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