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筑物的主要构造部件彼此连接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然而在验收环节未能顺利通过,或者经过专门鉴定后确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或者因为建筑质量缺陷,对购买者享有房屋的正常使用及用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均可判定该房屋的质量为不合格。
本文中所述之“房屋”,是指房屋内各个主要部件相互连接并发挥其特定功能所形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结构体系。若此等质量结构未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程序或经检验后判定为不能满足相关质量标准,抑或是因为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而严重妨碍了购房者对房屋正常使用功能及用途的享有与利用,则可以被视为“房屋质量不合格”。
解析:
关于房屋的各个关键组成部分在相互连结以及发挥其实际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平面乃至立体结构体系,倘若这个体系并未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或在经过核验后被明确鉴定为无法满足相关质量要求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将之视为房屋质量存在缺陷的表现;而如果因为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已经对购买者享有该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及用途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同样也可以将这种情况判定为房屋质量不合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