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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制度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可以得到应用:
第一,追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抚恤金等相关款项的案件;
其次,为追索劳动报酬而设立的案件;
最后,因特定情况下的紧迫性需求,必须采取先行执行措施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先予执行意味着在案件尚未经过正式审理之前,便已经开始执行程序。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存在需要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权益或排除妨碍的情况时;
其次,当有必要立即制止某种不当行为发生时;
再次,当需要立即归还用于购买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所需款项时;
最后,当需要追回恢复生产、经营所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时。
2024-08-22 14: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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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执行之适用范围如下所示:
1、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以及医疗费用等诉讼案件;
2、旨在追索劳动报酬相关案件;
3、基于特殊紧急情况而需先行执行之案件。先期执行即在案件尚未经过审理程序之前,即可启动执行程序。所谓紧急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亟待立即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碍之情形;需要立即制止某项特定行为之状况;需要立即归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及生产工具款项之需求;以及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所需之保险理赔费用等。
2024-08-22 13:4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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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在涉及追偿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抚恤金等医疗费用相关诉讼中,其次是针对追讨劳动报酬状告的案件;
最后则是因由于情况的紧急性而必须先行执行的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案件尚未经过正式审理,也可以直接进入执行阶段。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如有必要立即停止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或阻碍,或者需要立即制止某种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那些需要立即归还用以购买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款项的情况,以及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所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等,都属于“情况紧急”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024-08-22 13:46: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