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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代位权诉讼第三人不出庭行吗
在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不一定必须出庭。法院通常会继续审理案件,但不出庭可能会导致你丧失重要的诉讼权利,甚至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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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不出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出庭,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若第三人不想出庭,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样既保障自身权益,也能避免因不出庭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于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身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债务人,《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如果债务人自愿参加代位权诉讼,其地位应该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再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诉讼,因而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另一方面,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而言,他们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缺乏实体法基础。2、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也缺乏理论上的根据。众所周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清求权,而以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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