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赠与协议是完全可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实际转移至受赠人之前,赠与人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撤销其赠与承诺,除非该赠与具有公信力的公正证书保证或者具备明显的公益性质。
然而,对于已经过公正认证的赠与协议,仅能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撤销。这些法定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的行为;以及其他法定的特殊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具备可撤销性。在赠与财产所有权尚未正式转移之前,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性质的情况则不在此限。对于已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而言,其撤销方式仅限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法定撤销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情况;
2.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的情况;
3.其他法定情形。
解析:
附带条件的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允许被撤销。只要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与人便有权随时撤销该赠与行为,但经过公证或者涉及到公益性质的赠与则不受此限制。对于已经进行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其撤销方式仅限于法定撤销。法定撤销的具体情况包括: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的行为;以及其他法定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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