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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某片土地被征收后因某种原因而闲臵达三年之久,应由该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定程序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片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就应当将其交还给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和耕种;反之,如果这片土地属于城市国有,则需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之后才能依法予以收回。
2024-08-20 16: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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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任何已被征用且闲置超过叁年之土地,该等土地的使用权应由县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无条件地收回。对于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应依法移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恢复其农业用途进行耕作;而对于所有权属于城市国家的土地,则需经过原批准机构的批准后,方可依法收回。
2024-08-20 16:0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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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某处土地被登记为闲置状态达三年及以上,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地应当被县级或者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无偿回收。在此情况下,如果这片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那么它将被重新交还给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耕作;而如果这片土地属于城市国有性质,则需要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后才能予以回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4-08-20 16:02: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