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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内,赃物一律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当涉及到第三方以善意方式获取财产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不会采取追索措施来进行财产先行扣押。
然而,当实际受害者对此持有异议并提出申述时,人民法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
同时,如果接收人在没有得到财产所有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善意地获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保留有对无权处分人的追偿诉求,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8-20 14: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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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赃款赃物应遵循善意取得原则进行处理。当有第三方以善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时,相关部门不得对该等财物进行追缴。
然而,若受害者对此提出异议并主张自己的权益,那么人民法院理应告知他们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
此外,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则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
2024-08-20 13:0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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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的话,那么在第三方当事人合法且善意地获取了相关财物后,在执行程序中便无法对该财产进行追回;但是如果被害人对此提出明确的主张并要求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若受让人是基于善意而获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人则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024-08-20 11:11: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