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役权的设立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进行登记程序。
然而,如果未对其进行注册,便不能够对抗相关的第三方人士或组织。这是因为地役权的登记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原则,而非“登记生效主义”。换句话说,地役权的设立时间应从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的那一刻起算,而并非从完成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若未能进行登记,则该地役权将无法对抗任何第三方。
此外,地役权的登记还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且必须提交相应的地役权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在地役权设定过程中,无需履行法定登记程序,若未能完成此项登记手续,则其效力将无法对抗第三方当事人。这是因为地役权的设立实行的是登记对抗制度,而非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说,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的那刻起便已设立,并非登记成功之后才能产生效力。
如若未进行登记,该地役权将不能对任何第三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关于地役权的登记事宜,必须由双方共同自愿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交相关的地役权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解析:
地役权的设定并非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方可成立,然而若未完成此项程序则难以对抗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地役权的登记效力是采登记对抗制度,而非登记生效制度为主导。
具体来说,地役权自其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而非完全依赖于登记手续的完成与否。换言之,如若未经登记,该地役权将无法对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地役权的登记过程需由双方共同自愿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交相关的地役权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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