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的第一步是向检察机关递交申诉状,请求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展开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力的机构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司法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督促和审核的一项重要诉讼行为。需要明确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并非行政机关,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所实施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而是司法行为。因此,针对这些司法行为,我们无法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对于立案监督的申请,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操作:
首先,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的检察机构提出控诉,并请求检察机关实施立案监督。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了解什么是立案监督:它指的是由具有监督职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对立案过程进行勘查、敦促并加以审鉴的一种诉讼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他们所执行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而是司法行为,因此无法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
解析:
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的方法如下:
首先应向相关的检察机关提交控诉状,以期该检察机关能对立案环节实施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的含义即:有监督权的相关机构或者个人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部门进行的立案活动进行严密监控、有效催促以及严格审查的诉讼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并非行政机关,他们所执行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而是司法行为,因此无法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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