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经过三次以上向他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涉及敏感题材的短信,或者通过固定电子设备进行连续、频繁的语音信息骚扰,从而对他人的正常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均应被判定为违法行为,且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至少出现了三次类似行为。在遭受此类的骚扰电话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保留和收集与之相关的各种可能的证据,例如利用手机的留言功能来获取对方的留言内容,或到通讯服务提供商处调取相关的通话记录等等。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协助他们前往通信服务提供商处查询骚扰者的个人信息,以便于日后对骚扰者提出法律诉讼。
倘若有三起以上的骚扰电话事件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这主要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条文,如果有人多次发布淫秽、污蔑、恐吓或其他性质恶劣的信息,从而干扰了他人的日常生活,那么这里所说的“多次”通常以三次作为界限来进行判定。当受害人接收到骚扰电话时,应尽可能地保留相关证据,例如通过留言、调取来电记录等方式收集证据,并与警方合作前往通信部门查询骚扰者的详细信息,以便在必要时对其提出诉讼。
解析:
在我国,若有个人多次拨打骚扰电话达到三次便犯下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明确规定,凡是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是其他性质恶劣的信息,严重干扰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这样的情况往往以三次为界限进行划分。当受害人遭受电话骚扰时,务必要妥善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留言、查询通话记录等多种途径收集有用的证据,并与警方紧密合作,前往通信部门调查骚扰者的详细信息,以便于对其提出法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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