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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刑事拘留涵盖以下方面:正处于准备阶段或正在实施犯罪,且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随即被察觉者;受害方或现场目击证人直接指控其涉及犯罪行为;在当事人身边或居住地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确凿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采取自杀、逃跑或逃避追捕等措施;存在销毁证据、伪造事实、串谋诋毁等可能性;未能提供真实姓名和居处地址以证明身份者;以及具有流窜作案、屡次犯法、结成团伙共同犯罪等重大嫌疑的人员。
2024-08-08 17: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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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若干种刑事拘留的特殊情形。这些具体情况主要涵盖以下方面:被告人正处于为实施犯罪行为做准备阶段、被告人已经实际执行犯罪行为,或者是犯罪后立刻就被揭露出来的情形;被告人家属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犯下罪行的情况;在被告人的居所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在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是在逃亡过程中的情况;被告人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被告人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身份无法确定的情况;被告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2024-08-08 16: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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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可以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第一种是当嫌疑犯正在进行犯罪准备工作,或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时候;第二种情况是当受害者或者现场的目击者亲自指认其为罪犯时;第三种情况是在嫌疑犯的周围环境或者居住场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第四种情况是嫌疑犯在犯罪之后采取自杀倾向、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之中的;第五种情况是嫌疑犯存在销毁、伪造证据的迹象或者有串通口供的可能;第六种情况是嫌疑犯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最后一种情况是嫌疑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4-08-08 16:12: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