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例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中所载明的,“因涉及国家安全
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无法进行告知或恐通知会不利于调查取证的异常状况。”在此类特定情境下,公安机关拥有非必要时无需向
被拘留人员的亲属于知其被捕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