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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从重处罚的情形

尹** 重庆-江津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8.02 10:40:20 381人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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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下述任何情況下,都有权在法定范围內接受加重处罚:
首先,其犯罪行為所造即成了较为严重的后遺症,這可能包刮采用残酷的非法手段、不斷地进行犯罪行為、致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
其次,蓄意阻碍、躲避或抵抗执法人员的正常检查工作。
再者,采取威脅、欺騙或者教唆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動。
最后,依據法規及綱領规定,應當接受加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況,例如此类利用职权实施非法行为等。

2024-08-02 14: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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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涉嫌人士存在以下所述状况中的任意一种,他们均可能在定立好的法律框架内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其一,其所引发的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了相对较为严重的影响,此类现象包括采用了极度恶劣的违法手段、持续地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对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其二,妨碍、逃避或者对抗负责执法工作的相关机构或个人所进行的检查。其三,威胁、引诱或者教导他人执行非法行为。其四,其他所有依法需要严肃处理的案件,例如,超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承受的处罚范畴,例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等等。

2024-08-02 12:2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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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当事人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则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加重处罚力度:
首先,因违法行为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例如采用极度恶意的违法手法、重复的违法活动以及产生极大社会影响者;
其次,逃避、阻挠或抵抗执法人员的检查工作;
再者,威胁、诱导或是煽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已经被明确规定应予从重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比如以权谋私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2024-08-02 12:0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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