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条款,关于农村居住宅基地分配上,每位村民仅可具备一处合法宅基地权益,且产权所有的宅基地面积严格遵守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对于那些人均土地资源稀缺,无法满足每户村民实际需求的偏远地区,县级地方政府经充分尊重广大村民的意见之后,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农村村民们能按照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共同订立的标准,实现每家每户都享有一处住宅的愿望。
在建设农村村民住宅时,要求必须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庄规划,禁止任何形式的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同时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的宅基地与村内闲置土地。在编写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时,应综合考虑并合理安排宅基地使用事宜,以期以此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详细审核、批准后才得以实施。若需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将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已出售、租赁或赠与住宅的农村村民如日后再次提出申请宅基地者,将不再予以批准。
此外,国家还鼓励进城定居的农村村民通过自愿、有偿的方式,依法退出他们所持有的宅基地,同时也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积极有效地运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根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每一位农村居民家庭应当仅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这一限制性规定旨在确保宅基地面积始终位于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内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对于那些人均土地资源较为贫乏且无法保证每个家庭都能拥有至少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地方县级行政机关可参照相关法规与农村村民相互尊重之原则,实行为满足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需求而实施的优先举措。农村居民在建设住宅时应当严格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庄规划原则,同时明确绝对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尽可能采用已有的宅基地以及村内待开发的闲置土地进行建设。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并合理配置宅基地用地,以期有效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居住环境。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所需要的土地,需首先经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仔细审查并批准同意,如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情况,则需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之明确规定进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在此基础之上,农村居民在出售、租赁或赠予现有住宅之后,若试图再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宅基地申请,将不被批准通过。
另外,国家也鼓励已完成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自愿基础上,依法有偿逐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同时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广纳多方渠道,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要正确认识到每家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值得强调的是,这片宅基地的总面积也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指定的限度。在一些特殊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稀缺且无法保障每户家庭都能拥有合理的宅基地,当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会在充分尊重农民朋友们真实需求的前提下,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尊重与落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设定的标准,是可以有效保障每户家庭实现家居安定的美好愿望的。
同时,为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应当遵循乡村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避免占用宝贵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并优先选择使用现有的宅基地或村内预留空闲之地来建设住宅。在此工作过程中,需要注重规划与布局,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安排宅基地的用地,争取尽最大可能地改善农村居民的住房环境与生活条件。
最后,农村村民住宅的用地申请,会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部分,应遵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若农村村民已经出售、租赁或者赠予他们的房屋,那么再次申请宅基地将不会获得批准。
此外,国家鼓励那些落户城市的农村村民能够合法、自愿并且有偿地解除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样,也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各成员更好地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和闲置的房屋,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专业解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96元。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专业解答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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