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范围内,土地出让金是指购买土地使用权所需缴纳的必要资金,这部分资金由国家进行征收管理,并通常不由土地使用权承受人承担。具体到实际情况中,该费用往往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支付。从本质上来看,土地出让金其实就是土地所有权拥有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多个年份的土地租金总和。目前实施的土地出让金制度,从实质角度而言,可以被概况为一种既包含了累计多年的土地租金性质,又同时具有一次性收费的类似于税收但又非完全按照税收规则执行的矛盾结合体。
我国土地出让金乃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支付的金额,此部分收入归属于国家,也是由已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机构承担支付责任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由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各方主体负责缴付此项费用。实质上来说,土地出让金正是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内所应支付的全部地租费用之和。现阶段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可以被概括成一种既具有累计多年性质的地租特征,同时又具有一次性征收特点的独特混合体系。
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需支付的款项被定义为土地出让金。这笔支出乃由土地使用者承担,通常涉及开发商等行业参与者。具体来讲,土地出让金其实是土地所有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内所收取的地租金的总额之和。目前,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实质上可以被归纳为:既具备累加若干年份的地租性质,又兼具一次性收取的类似税收但并非纯粹税收性质的矛盾综合体。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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