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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卅市区营业房拆迁怎么补偿

钟** 河北-邢台 房屋拆迁咨询 2024.07.20 11:57:13 430人阅读

杭卅市区营业房拆迁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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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针对此类商业拆迁行为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时价值,结合房屋的具体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得出的。
其中,对于农村宅基地,相关法规采取的是”区别补偿”原则。这种“区别补偿”策略主要表现在土地补偿与地上附属物补偿的分别实施上。换句话说,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组织进行分配,而农民朋友们则可以利用这些宅基地建造住房以便于生活。在补偿标准方面,目前通用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文指出:如需征用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原本的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其中关于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既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涵盖了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赔偿金额。
至于其中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其计算公式为被征用耕地的年均产出额的六至十倍。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则依据于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该数值等于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的耕地数量。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广大民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为了确保拆迁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政府机构着眼大局,对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拆迁补偿条例,同时明确了征收补偿标准,以期为百姓提供更为公平合理的政策导向。

2024-07-20 15: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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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城商业拆迁补偿方案依据之一是住宅的市场估值,通过将该估值乘以住宅建筑面积而得出相应金额;
然而,针对农村的宅基地环节,其补偿方法则呈现出不同特性,即采用“分别补偿”方式。此处所说的“分开补偿”,实质上就是指将土地补偿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进行细致的区分对待。
值得强调的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并由村集体对村民予以分配使用,农民则可在宅基地上兴建房屋作为居所使用。
关于补偿标准方面,引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可见:任何征收行为都需按照被征收地方原有的利用价值给予补偿,以耕地为例,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相关补偿费。倘若涉及到耕地的征收,那么土地补偿款就应为该受征收耕地被征收之前的连续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接下来再看看安置补助款部分,这一费用需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又是根据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来求得的。伴随着社会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广大民众普遍关注农村住房拆迁补偿问题。为了确保被拆迁住户的切实权益,国家在这一方面大力调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进一步修订补偿条例,明晰征收补偿标准,收费公正合理,真正体现出政府的贴心关怀。

2024-07-20 13:3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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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杭州市对于商业建筑物拆迁所涉及到的补偿标准是以参考市场房价,结合评估后得出的价值,然后再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核算依据。
至于农村的宅基地部分,其补偿方式则采取“分开补偿”策略——即单独针对土地使用权和所包含的附着物(如树木等)分别进行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进行分配并供村民用于搭建房屋等居住活动中。
关于补偿标准方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在遇到需要征收土地时,必须依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始用途全额支付补偿金;而在征地过程中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其中,对于征地耕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必须按照此耕地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来计算;
此外,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金额应该根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逐一计算。所谓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于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总量。
然而,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逐渐转移到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为了切实保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国家投入大量精力,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补偿条例,使得征收补偿标准更加明确透明。
法律依据: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照每户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2024-07-20 11:5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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