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若在未经用人单位指示或未留下加班记录的前提下自觉延长工作时长超过每周36小时,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若劳动者是基于单位通知而选择延长工作时间,或是用人单位已记录下劳动者有过加班现象,那么这些无疑都是代表用人单位已经做出了加班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给劳动者。
若劳动者无须经由用人单位授权或安排,亦未在用人单位处留下关于加班之相关记录,而是基于个人意愿决定自行延长工作时长,此超36小时的自愿加班则被认定为合法行为。
然而,若劳动者得到用人单位明确告知需延长工作时间,抑或是其在用人单位处存在有效的加班记录,如此等情况皆属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加班范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加班报酬。
解析:
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且未留下有关加班记录的自愿加班,即使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标准的36小时,也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通知进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用人单位处留下明确的加班记录,那么这种情形便被视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安排,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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