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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如若意外碰撞致死了未曾停歇的小狗,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还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无主的流浪狗而言,其实质上不涉及生命和人身伤害以及他人财产损失等问题,故此种情况一般无需界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然而,当意外发生时恰好撞击到了某位主人所饲养的宠物狗,便可理解为已经对他人财产造成了损失,此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通常会受到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十五天以内的拘留处罚。
2024-07-16 11: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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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正常行进途中意外撞上狗只且未停车的情况下,未必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行为。具体而言,若所撞之狗属于无家可归的流浪犬类,那么这种情况便无法被判定为肇事逃逸,由于该类事件既不在人员伤亡范畴之内,又未对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权产生损害后果。
然而,假设事故中涉及到的是具有固定饲养者的宠物狗狗,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肇事逃逸,并将面临高达人民币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同时还有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2024-07-16 10:2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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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们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若不慎撞死了一只宠物犬而未及时停车,并不一定时必然引发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行为。然而,倘若现场情况为撞上的乃无主野犬,那么便无需承担肇事逃逸之责。原因在于此类事件不涉及到人际伤害,亦未对第三者产生任何财产损失。
相反地,若在行进途中撞死他人所饲养的宠物犬,我们必须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交通法规,这种行为可能会招致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不等的罚款处罚,甚至可能伴随着十五天以内的拘役监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4-07-16 09:19: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