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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为保障正常的法律程序,您须持有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预约会面的委托书或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公函来提出会见请求,相应的看守机构将立即予以妥善安排。
2.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有权利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此时,除需提交上述提及的“三证”之外,还需要向看守所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以便核实身份。
3.当案件进入审判环节时,律师同样有权与被羁押的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在此情况下,除需提交上述提及的“三证”之外,还需要向看守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文书以供查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4-07-12 08:2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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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辩护律师在行使其合法权利时,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书或者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确认的公函,以进行适当的会见请求。相应地,拘留场所应尊重并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及时为辩护律师安排与在押人员的会面。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除需要提交上述提到的“三证”之外,还需向拘留场所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而在审判阶段,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时,除了同样需要提供“三证”之外,还需向拘留场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由人民法院签发的裁判文书。
2024-07-12 08:2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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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必须持有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才有权申请进行会见活动,而看守所则应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妥善安排会面事宜。
2、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律师若想与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谈交流,除需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须向看守所出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3、在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律师如欲与被羁押的被告人进行会面沟通,同样需要提交“三证”并额外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供查验。
2024-07-12 08:26: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