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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哪些

张* 广西-北海 房屋拆迁咨询 2024.07.11 09:31:44 316人阅读

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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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进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应给予被征收者如下补偿:首先是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的合理补偿;其次是由于征收所导致的搬迁与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相应补偿;最后则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适当补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因征收房屋而需要被征收者进行搬迁,那么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如果被征收者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必要的周转用房以供使用。至于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问题,则需根据房屋在被征收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评估并确定。关于这部分补偿的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和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024-07-11 09:3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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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和暂时性安置的费用补偿;最后则是对于因为征收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涉及到因征收房屋需要搬迁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的话,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至于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部分,其具体金额将依据房屋在被征收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个因素来综合确定。关于这部分补偿的详细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执行。

2024-07-11 09:3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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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不动产征收所引发的补偿问题,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被征收房屋的货币价值的补偿,这是补偿的核心内容与重点所在;其次,因为征收导致房屋需要搬迁或需要暂时安顿,因此另外有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作为补充赔偿;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给经营者带来的生产经营上的中断及损失,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此项费用被称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因征收房屋需进行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搬迁费用;倘若被征收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适当的临时安置费用或者临时借给过渡房使用。至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则需根据房屋在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状况、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评估并确定。关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2024-07-11 09:31:4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定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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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5 11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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