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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决诉讼费退费问题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

王** 福建-漳州 退款纠纷咨询 2018.01.27 07:44:35 4057人阅读

我打了官司,但是还是交了那个输送费的,但是说是本来是可以退的,但是现在都不退了。法院解决诉讼费退费问题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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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8-01-27 07:4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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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撤诉,找不到被告,法院解决诉讼费退费问题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然后缺席判决。
如果撤诉,是退还一半的诉讼费。
如果不撤诉,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偿还欠款的。如果判决你败诉,诉讼费应当全部由你负担。
如果是裁定驳回起诉,是处理程序问题,不收诉讼费,预收的诉讼费用全部退还。
如果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处理实体问题,全额收取诉讼费,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分也不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018-01-27 07:4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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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规定原告起诉时虽然预交诉讼费,但如果胜诉了,可以按照胜诉部分的诉讼费向法院要求退回。简而言之,如果你有道理,你不清楚对方有没有钱,那么没关系,我们可以打官司,因为只要你赢了,法院是把诉讼费返还给原告的。被告的支付能力没法保证,法院退费这一块还是比较靠谱的。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从一个层面解决了老百姓们的后顾之忧,法院诉讼费可以退吗鼓励大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的理念的。

2020-12-18 05:38:27 回复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入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末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可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前者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后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就是共同诉讼;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后者如诉讼提起后,发现该诉讼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根据当事入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审理解决。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入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两者通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力、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生效力。此外,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虽末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有时也可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引起一定的后果。如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共同诉讼中,法院宣判后,被判决败诉一方的大多数人末声明不服,只有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仍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经过审理,也可能废弃原来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的判决。

您好,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法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提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讼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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