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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自案件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或遭受强制性措置之日起有限时间内(四十八小时以内),受经由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之代理律师享有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面对面交流,并且有权对相关案情进行详细了解。
其次,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在合法范围内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协议或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请求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6-25 12: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