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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志文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职刑事律师,擅长疑罪从无、罪轻不诉、适用缓刑、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现执业于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 部分案例: 1,廖某危险驾驶罪,姬律师团队为其向检察院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2,卢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姬律师团队从客观情节、主观恶意、被害人损失的角度入手实施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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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挪用公款罪在本质上被定性为职务犯罪范畴。在此类案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表述具体含义为,行为人为实现个人私利目的而恶意利用其担任职务所带来的公款管理权限、领导职权及资金流转职责优势,进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专业解答在判定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以其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手段,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有关单位所拥有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据为己有;第二,这些被挪用的资金一旦经过特定时间段,即便是尚未全部归还亦或是被用来从事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活动,都足以被视为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最后,行为人本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对他人财产管理权的侵害,并且具有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专业解答在界定公司职员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员工或管理层对公司的资产有支配权,比如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审批资金的支出等。2.在公司的资金管理、发放、审核过程中,需要有实际的掌控力,能够直接参与收支。3.负责、处理和管理公司的全部资金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如果公司职员具备以上权力,可能会利用这些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因此,需要加强对公司职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其实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的职位,对本单位资金进行控制和调配的权力,将其挪为个人使用。比如说财务负责人、会计这些岗位,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很容易挪用单位资金。还有业务主管这些高层,他们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所以,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与职务权力有关。
专业解答挪用公款罪包含将抢险救灾钱款私自挪用的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中的职务便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权限要求:行为人对单位资金有实际控制权,这种控制权通常来自于其职位、职责或专项授权。 3.行为要求:挪用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相关,比如财务官员利用管理财务的便利挪用资金,或者销售员利用收款的便利挪用货款等。 总之,职务便利是挪用资金罪的重要构成要件,需要同时满足身份、权限和行为这三个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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